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烏龍罰單 瑕疵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實例彙整

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2.01.22 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關鍵字:烏龍罰單、瑕疵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新聞

自由時報,《烏龍罰單》車款顏色不同 民眾批警「栽贓」,2012-12-10


網路行政法實務
楊春吉(故鄉)警察開罰單有錯字,罰單有效嗎?,故鄉法律專欄
findlaw法律知識庫, 如何對交通罰單提出異議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交通違規罰單有瑕疵時,該如何救濟?  ,Hotlaw法律熱網

台南縣民小毛不曾駕駛自家的黑色轎車到花東地區,一年內卻連續有兩張由花蓮縣警局寄來的交通違規罰單所附的照片居然是藍色小貨車,從照片上仔細檢視,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有磨損痕跡,很容易看成小毛所有車輛的車牌號碼。罰單明明記載的是黑色自小客車,照片裡卻是藍色小貨車,行政處分有嚴重瑕疵。像這樣瑕疵的行政處分,收到錯誤的罰單該如何處理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不經裁決,直接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倘若申訴後對裁決所之裁決仍有不服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民眾必須在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理裁定;如不服地方法院裁定,尚可以提起抗告。聲明異議案件可逕向法院提起,法院會轉給監理機關,監理機關備妥相關卷宗後再移回法院審理;或是直接向監理機關提起,再轉送法院審理。
「主題:交通違規罰單開單內容錯誤,是否裁罰仍成立?
內容:按交通違規罰單之本質為行政處分,該處分之內容錯誤,其裁罰是否成立,應視該錯誤內容之實際情形而定。倘內容錯誤涉及裁罰事實之存在與否(例如:誤無為有),則該裁罰顯不成立;若錯誤內容僅係處分機關 的明顯誤繕,其違規事實仍然存在,則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3條規定更正或補正。
(一)可更正或補正情形
     1、被通知人舉發錯誤者(如應為汽車駕駛人,卻舉發汽車所有人)。
     2、違規時間、地點未填寫或填寫不明者(例如違規地點未以道路全名,而
         以簡稱方式填寫者,如「中山路」、「臺三線」、「斗南-土庫」)。
      3、駕駛人或行為人出生日期、身分證號未填或填寫不全及錯誤者。
      4、違規事實欄填記不明確者。
      5、得自動繳納或應到案聽候裁決欄勾記錯誤者。
      6、違規事實用語與引用法條不同。
      7、舉發通知單(含逕行舉發)各欄發現有以簡體字填寫情事,致民眾提  
         出異議者(如「呂慶豐」寫成「呂庆丰」)。
      8、其它各欄有應填而疏漏未填記者。
      9、其它相關舉發單內容錯漏部分。
      10、到案處所填寫錯誤者。
      11、應到案日期不足或逾法定期限15日。
     (二)無法更正或補正應撤銷舉發情形
      1、採證照片與查詢車籍資料明顯不符。
      2、違規填記與事實不符。
      3、未符合舉發要件而舉發。
      4、車輛因失竊期間違規而受舉發案件。
      5、冒用他人身分舉發。
      6、違規事實不存在。

發佈單位:總局 / 秘書室 」






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心得 複檢免役 服役前發現僵直性脊椎炎




首先,感謝言式法則大大所發表「當兵前驗出僵直性脊椎炎被汙名化的僵直性脊椎炎」兩篇精華文章
起因-原本欲在服役前解決下背痛問題,當時未知是AS的情狀,此情狀僅有常備或免役,使原有之進程須有所變更,
本於明年三月初服申請轉服一般替代役資格,屆時一月中緩徵原因尚未消滅因而取消


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及其他行政(法律、事實)行為:

兵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2013.1.13修正)第七點「複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具達改判體位標準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縣級地方自治團體)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縣級地方自治團體)徵兵檢查會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 (市 ) 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得檢具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公費複檢,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檢查。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鄉 (鎮、市、區) 公所轉送之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案件應詳予審核;合於公費複檢規定者應速洽複檢醫院協調安排各科複檢時間,於檢查十日前通知役男,如有醫院診斷 證明書或相關調查佐證資料亦應將影本一併送交複檢醫院,提供診斷之參考;役男申請自費複檢改判體位,經准予複檢後逾一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
 (四)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為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五) 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檢具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者,應請其 補繳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再行處理;如醫院診斷證明書蓋有兵役無效章戳者,均不得受理。
 (六) 醫學系所 (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 就學中或已畢業役男,申請複檢者,不得於其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 之醫院辦理複檢。
 (七) 複檢醫院應於役男檢查完畢十個工作日內,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一份送回徵兵檢查會據以核判體位。
 (八) 體位判等依規定須參考役男相關病史資料或診斷證明書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體位判等前,應主動通知役男提供。
 (九) 徵兵檢查會對複檢改判免役體位案件,除符合下列情形者外,應送(內政部)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1.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
 (十) 徵兵檢查會得依申請複檢改判體位役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據以判定體位,若認為有疑義者,應函請醫院查明或送其他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十一) 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所檢具之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複檢醫院複檢結果,如其診斷病名及症狀,體位區分標準表未規定者,得由徵兵檢查會審查決定之。
 (十二) 對於因外傷判定體位未定者,如役男再檢具相關病史資料或經調 查其病程時間,合於判定體位者,徵兵檢查會得依其申請,予以重行核判體位。
 (十三) 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經徵兵檢查會判定與原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十四) 役男複檢作業程序如附件三(役男複檢作業程序)。」
第貳章 各科檢查作業程序
拾陸、風濕免疫科【四、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四、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
複檢
作業
流程
1.役男持直轄市、縣()政府之兵役複檢通知單至複檢醫院報到
2.完成掛號手續
3.至診間看診
4.依病情需要開立免疫、生化及放射學檢驗單
5.至檢驗科抽血及放射科接受檢查
6.複檢結果送還直轄市、縣()政府
(二)檢查
規範

1.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由風濕免疫科、骨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
2.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病變併脊椎關節炎,須由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
3.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炎包括:
(1)乾癬性關節炎
(2)賴特氏徵候群﹝Reiter's syndrome
4.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
(1)血液HLA-B27檢查呈陽性,骨盆X光檢查有單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報告證明。
(2)血液HLA-B27檢查呈陰性,骨盆X光有兩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或一側三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檢查報告。
5.複檢結果送還縣市政府應附血液檢查及X光片檢查報告。
6.役男提供之病史資料或自述病況,僅供診斷之參考,不得逕予簽註於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
檢查
儀器
X光機

()
檢查
注意
事項
1.應核對確認役男身分。
2.受檢者應接受風濕免疫專科醫師正確檢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體位區分標準及體位區分標準表第138項「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免役體位」欄中「僵直性脊椎炎」




體位標準表第138項: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為: (1)血液HLA-B27檢查呈陽性,骨盆X光檢查有單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報告證明。 (2)血液HLA-B27檢查呈陰性,骨盆X光有兩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或一側三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檢查報告。

2013/1/3
經初略了解症頭症狀及併發症,發現我本以為毫不相關連的其他症狀,也於此有關,如腸胃,如頸椎,尤其冬季就在此時此刻特為明顯。一複檢程序(多階段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多行政機關,多行政處分,多行政契約模式),相關行政程序行為通通轉過一遍

2013/1/23
查詢兵役複檢進度及程序
苗栗縣政府民政處
台端您好: 有關台端查詢兵役複檢進度及程序,說明如下:
1.台端申請複檢業經台中榮總安排於10219日複檢,經查台中榮總複檢報告已於102121日寄抵本府,本府已送請本縣徵兵檢查委員會審核在案。
2.台端體位如經審核符合免役體位,依徵兵規則第142款規定改判體位案件應送(中央)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
據此,本府將於10225-6提送前開委員會審議,俟審議後將函文台端所在之鄉鎮公所轉知台端。敬祝喜樂平安。 承辦單位:民政處。
內政部役政署
一、依據徵兵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公費或自費之方式,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就複檢之結果,徵兵檢查會若改判為免役體位,除符合1.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二、至於案件排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查時程,可直接洽詢所屬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

役男申請改判體位複檢流程圖




    親跑流程複檢程序花費2個月餘
    1. 12/11/21復健科初診(醫生初步臆斷為椎間盤突出80%、僵直性脊椎炎10%以下)及轉診至風濕免疫科
    2. 12/11/22基隆三軍總醫院風濕免疫科初診
    3. 12/11/29 X光、抽血檢查報告
    4. 12/12/04至台北內湖三軍總醫院核磁共振檢查
    5. 12/12/11核磁共振檢查報告、基隆三總風濕免疫科診斷證明書(兵役複檢發動要件)
    6. 12/12/20至竹南鎮公所兵役科申請複檢程序(兵役複檢程序開始)
    7. 12/12/26經縣政府核准複檢通知(冠國家及縣級、鎮級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役男變更體位申請複檢核定通知書
    8. 13/01/09至台中榮總公費複檢
    9. 13/01/16至台中榮總複檢領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10. 13/01/21苗栗縣政府民政處收文及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審核程序
    11. 13/02/05-06送至內政部役政署「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程序
    12. 13/02/10 發電子郵件詢問縣政府兵役單位,得知為「免役」(尚有一審核關卡役『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非終局決定)
    13. 13/02/19 收到竹南鎮公所寄來,由苗栗縣政府作成「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冠國家及縣地方自治團體名稱體位變更為免役(但仍非最終處分),惟其中籍表非我本人(重大明顯瑕疵),於是親至公所導正。
    14. 13/02/23 竹南鎮公所電話聯繫我,最終處分「免役證明書」作成,完成身分轉換。




    參酌心得
    3.[情報]僵直性脊椎炎的症狀(翻譯〕PTTDoctor-Info -,精華區






    釋字第 459 1998626

    解釋文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可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俾其權利獲得最終之救濟,並使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藉訴願制度,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以維法規之正確適用及人民之合法權益。按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有無記載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凡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仍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在案。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體位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丙等體位服乙種國民兵役,丁等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戊等為難以判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至能判定時為止,為兵役法第三十四條所明定。因此,兵役體位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判定役男為何種體位之決定行為,不問其所用名稱為何,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從而,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認:「被徵服兵役之壯丁或其家屬,對於辦理徵兵事務之縣長,以徵兵官之資格,所為關於緩役或免役之裁決有不服者,在修正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既有申訴之特別規定,則其救濟方法,自應依該規定,向其直接上級徵兵官為之,不得提起普通訴願」,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計男

    本號解釋意旨,本席基於下列理由,難以贊同。
    一、本號聲請人聲請釋憲意旨係以對於中央體位審查小組,對其體位判定為「乙等體位」不服,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六七六號裁定,以聲請人未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及本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意旨請求複核,認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為其基礎。查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係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聲請所為之核定,不服其核定之救濟前置程序規定,與「體位之判定」情形不同。本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係對於兵役法施行法施行前,就軍政部頒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對於徵募處分救濟程序之規定所為之解釋,兵役法施行法公布施行徵兵規則訂定公布以後,該暫行規定已無適用餘地,則本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已無適用之對象,根本不能適用,而非不再適用問題。是上開行政法院之裁定,顯係因適用法律錯誤之結果,自應循再審程序解決,而非對於「體位之判定」原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憲之義,而得聲請釋憲。
    二、體位之判定,係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組徵兵檢查委員會所設體格檢查組為之,其組成人員,亦有一定人員及資格之規(為當地軍公醫院醫事人員、縣(市)衛生局、醫師公會醫事人員),至役種區劃軍種兵科之鑑定,則另設役種區劃、軍種兵科鑑定組為之(參照徵兵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同規則附件十一),且體格檢查時,係由各檢查醫師,將每一部位檢查結果,填入兵籍表內,蓋章後,交由體格檢查組予以判定。若檢查尚有疑義時,得交回醫師複檢或說明,如仍有疑義,則由體格檢查組會商決定(參照同規則第二十七條)。可知體位之判定,係就役男之體格,依醫師之專門知識,判斷其合於法定如何體位之具體行為,屬技術性之判斷,原應以行政權之判斷,為最後之判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其判定之程序違法,例如判定之醫師不具法定資格、組成不合法、或其判定顯然有濫用權力,得認其判定有無效原因,可於徵兵行政處分或申請免役被「不應免役」之核定處分(參照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之行政爭訟中,作為爭執審查對
    象外,基於分權之原理,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註一)。
    「體位之判定」,僅係徵兵檢查程序中之一階段行為,尚須經役種區劃、軍種兵科鑑定等徵兵檢查行為,始能決定其應服之軍種及主要兵科。適服現役之役男,更須經抽籤,始能決定徵兵先後順序。其應受免役者,尚須經申請核定,始生免役效(參照同規則第三十五條、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足見體位檢查組之「體位判定」尚不直接決定役男之服役、軍種及兵科。況徵兵檢查後體位變更或因檢查判定錯誤,尚有申請複檢之規定(同規則第七條),則體位檢查組單純之「體位判定」行為,是否為已發生法律效果並侵害役男權利之行政處分,而得據為獨立行政爭訟之標的,尚非無疑問。本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固曾有對行政處分之先行階段行為,亦得提起行政爭訟之意見,但為本席所不敢苟同(參照該號解釋本席部分不同意見書)。此一立場,本席仍未改變,並予敘明。

    綜上理由,本解釋案據以聲請之行政法院裁定係裁判適用法規錯誤,而非對爭議之「體位判定」行為為裁判,是否已符釋憲要件,已非無疑,且對體位判定之徵兵先行行為,認係行政處分得據為行政爭訟之對象;又體位之判定,原係屬行政權之最後判斷,多數大法官之意見,不論其判定程序有無無效之情形,均認可作行政爭訟對象,本席均認為不無可議,爰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上。
    註一:參照田中二郎著「行政爭訟法.法理」第三十二頁。戶松秀典著「裁判權.限界」(載於雄川一郎等編「現代行政法大系4」第一六九頁以下)。



    內政部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議重要判等案例彙整表(關於AS案例)

    138 九○ 嘉義市69年次役男詹員,經三軍總醫院97.4.23驗退複檢結果為「僵直性脊椎炎。」,惟經檢視本案三軍總醫院乃係依據詹員97.3.21【當時身分為非現役軍人】所作檢查而填具驗退複檢紀錄表,97.4.23驗退複檢時該院並未重行施檢鑑定詹員當時狀態,核與規定程序不符,本案以再送複檢鑑定為宜。 九一 台北縣73年次役男蔡員,經台北榮民總醫院97.10複檢結果略以:「僵直性脊椎炎,X光顯示第二度薦腸骨關節炎。」惟經審視蔡員X光檢查報告,薦腸關節並無異常發現,以至本案出現臨床診斷與X光檢查報告迥異之情形,爰本案以採認X光檢查報告結果較屬客觀,案內蔡員尚不符合體位區分標準第138項「僵直性脊椎炎」規定,仍以核判常備役體位為宜。 建請各市縣(市)政府爾後如遇類似案件,務請調閱複檢醫院X光檢查報告,由貴轄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檢組醫師詳加檢視報告內容是否有無薦腸骨關節炎及其程度為何後,再據以精確核判體位。 九九 案由:台南市75年次役男吳員以罹患僵直性脊椎炎自費申請改判體位,吳員於兵役複檢【98.7.8】時並施作骨盆X光檢查,吳員前於該複檢醫院作骨盆X光檢查【98.5.1】證實當時兩側確有薦腸關節炎,該X光檢查報告是否予以採認?,爰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吳員98.5.1係以一般健保身分所作之骨盆X光檢查,原則上該報告僅供參考,尚不適合作為體位判等之依據【按兵役複檢時可重新鑑定之病症,原則上即應重新施檢,以精確掌握役男目前之最新身體狀況。】,以免衍生後續諸多爭議;爰本案仍以再送複檢醫院補作骨盆X光檢查為宜。 138 一○二 案 由:台中縣76年次役男林員,經洽送台中榮總98.6.5徵檢專科檢查及函覆結果略以:「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持續關節腫痛、薦腸關節發炎。HLA-B27為陰性,且核醫檢查顯示有薦腸骨關節炎,發炎指數CRP高於正常值,依林員目前呈現資料:1、發作年齡小於16歲。2、持續週邊關節腫痛且最近之核磁共振檢查結果顯示慢性關節病變。3、CRP(發炎指數)增加。4、HLA-DR0405(幼年型慢性關節炎之神經指標)。」,判等滋生疑義,爰提請討論。 決 議:重申本會第51次會議決議略以:「骨骼核醫掃描之準確性尚有爭議,目前不宜列為薦腸關節炎之診斷標準。」,爰本案應請檢查醫院(台中榮總)補附骨盆X光檢查報告,並依該檢查結果據以核判體位為宜。 138 一一三 重申體位區分標準第138項「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免役體位第1款所規範之『僵直性脊椎炎』確定診斷之前提,必須符合本項備考欄第2點所定規範,始符合『僵直性脊椎炎』成立要件,亦即(1)血液HLA-B27檢查呈陽性者,骨盆X光檢查須有薦腸關節炎之現象【不限定須兩側,亦不論其薦腸關節炎程度為第幾級。】。(2)血液HLA-B27檢查呈陰性者,骨盆X光檢查則須兩側均有2級以上薦腸關節炎或任一側有3級以上薦腸關節炎。就體位判等而言,請各縣市政府同仁務須特別留意,凡役男罹患本項病症完成複檢後,於體位判等前,務請向複檢醫院索取『骨盆X光檢查報告』,倘複檢醫院檢附「放射學檢查報告」時,務請詳加檢視該報告是否確為『骨盆X光檢查報告』,如檢查方式係採CT或MRI時,依法尚不得作為判等依據。 按前揭說明,爾後凡役男以『僵直性脊椎炎』病名洽送專科檢查、申請複檢(或驗退處理)時,請各縣市政府承辦同仁務必配合於送檢名冊或公文聯繫時,務須特別註記依現行體位區分標準須作骨盆X光檢查,而不得加作CT或MRI等其他與體位判等無涉之檢查,否則該部分檢查費用將不予支付。 138 一二三 雲林縣78年次役男林員,經台中榮民總醫院100.5複檢結果略以:「診斷病名:僵直性脊椎炎。現在病狀:HLA-B27呈陽性,電腦斷層檢查報告顯示薦腸關節炎。」,經詳細檢視該院本次兵役複檢程序內之骨盆X光檢查報告,並顯示有任何薦腸關節炎現象,爰依體位區分標準第138項「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規定,本案林員應予核判為常備役體位。 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同仁務須留意,第138項備考欄第2點特別補充規定略以: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除HLA-B27血液檢查區分為陽性、陰性而有不同判讀標準外,放射學檢查則一律強制規定須以『骨盆X光檢查報告』為唯一判讀之依據【亦即CT或MRI不予採認為判等依據】,務請精確執行,以免產生困擾。